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身份和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参军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新生,要复核学生的前置学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仍未来校报到者不予注册,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学习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本科学制为准,本科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提前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要求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按学制年限缴纳学费,推迟毕业按实际在校学习年限缴纳学费。提前毕业年限至学制年限所需缴纳的学费应在毕业前缴清。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最迟在原定毕业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习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不得以辅修学位相关事由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条 允许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在原有学制上延后毕业:
(一)一般情况下,学习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年)。
(二)应征入伍的学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其在校学习年限在原有学制和保留学籍学年之和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三)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其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年)在原有学制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五年。
第四章 考勤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 勤
(一)学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长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二)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听报告、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三)如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地方医院疾病证明,同时向班长和辅导员请假,由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
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申请。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4天至10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10天以上,由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批准,并由二级学院或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学生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返校上课,并须向二级学院销假。
第十二条 学时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学时计算:
1.课堂教学、实验课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
2.在专业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运动会等教学活动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3.凡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会议、学术报告等)均以实际活动时间统计(1小时按1学时计);
4.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5.凡经二级学院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
(二)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照《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并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本专业培养方案内各课程模块的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含平时,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考,逾期不报名者视同放弃补考机会。集中实践教学模块的补考、重修规定,由各二级学院拟定。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备案,其课程成绩期末按0分处理,并取消其参加补考的机会。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允许其缓考。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或不及格。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个学期初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应重修。
第十七条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二级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理论、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除外)可以免听,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课程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学生因健康原因,由个人申请,经校医院确认,可免修体育技能课,但须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并以此成绩记入学籍卡。
参军学生的课程免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免修课程成绩以85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转专业补修相关课程,因上课时间存在局部冲突或者完全冲突,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修相关内容。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要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可以免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创业类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以85分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分期末考试成绩和过程性考核成绩,原则上期末成绩占50%,过程性考核成绩占50%。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修读必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实践模块等)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因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四)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学生参加课程重新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换认定为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工作处以《莆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为依据,进行综合测评,填写综合测评表和学年鉴定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考试违纪的,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休学满一年后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在学期间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春季学期除因病外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所在学院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休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入其他院校学习。学生于学期开学时填写《复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复学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转专业事项,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超过五年者,或因其他原因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其他原因退学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级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已经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对决定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院系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学校在毕业审查时做出结论,学生随同届毕业生一起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编级
第四十条 学生原则上按入学时专业年级编班,并参加班级一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结束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结束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建议予以降级,由学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到教务处办理异动。
第四十三条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少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仍应参加原班级活动。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应就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年级所有课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编入高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补考后,学生的应修课程,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及以上的,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至学习期满,达到结业条件的,按结业离校;或在任意年级自愿选择降级,申请重新修读所有不及格课程。降级后所在年级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已合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全学程降级不得超过两次。无级可降者继续跟随原班级学习。
自愿降级需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并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办理课程补修或免修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降级的学生,各种缴费和学籍管理要求按降级后年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和学分要求相同或相近,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替代,不必重修;其余无法替代的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以转为选修课的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当重新修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给予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根据学校所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申请提前毕业。
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重修并修满学分,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取得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原则上每年3月和7月各办理一次。
第五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肄业。退学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在经本人申请,并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核实,如无问题,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籍档案收集和归档
(一)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卡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入学招生档案、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的收集与归档。
(三)二级学院负责团籍材料、学年鉴定表、综合测评表、评优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实习考核、鉴定表、学生学籍卡的收集与归档。
(四)学生毕业,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自入学至毕业所有材料的审核、分类、存档并移交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投递、移交工作。
(五)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籍卡的审核、分类、存档并移交学校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学生学籍卡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莆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莆院教〔2021〕53号)同时废止。其它管理规定有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